首先,恋爱关系不属于我国法律明确保护的人身关系范畴,仅为道德层面的社会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分手后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不合法。其次,若分手后存在法定侵权行为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主张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如侮辱、诽谤、身体伤害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需注意,该赔偿以“存在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核心要件,与恋爱分手本身无直接关联。综上,仅因恋爱分手要求精神损失费,不具备合法性;若涉及侵权导致严重精神损害,可依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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