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破产主体,不能单独申请破产。若分公司终止经营需清理债务,按以下规则处理:1、债务清偿基础:先以分公司自有全部财产变现所得清偿债务,包括其名下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2、不足清偿补充: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总公司承担全部剩余债务,因分公司民事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3、债务清理程序:总公司需作出终止分公司经营决议,成立清算组清查财产、债务,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按法定顺序清偿(优先职工债权、税款,再普通债权);4、担保责任处理:分公司对外担保的,总公司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不改变其他债务清偿规则。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总公司全部财产为限履行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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