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牙伤残等级鉴定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GB/T16180-2014)为核心依据,结合牙齿缺失、折断及功能障碍情况判定,具体如下:1.十级伤残:切牙(含门牙)缺失或折断共7枚以上;或切牙缺失4枚以上且其他牙齿缺失6枚以上;或牙齿缺失/折断共22枚以上(其中切牙缺失4枚以上)。2.九级伤残:切牙缺失8枚以上;或牙齿缺失/折断共24枚以上(其中切牙缺失8枚以上)。3.八级及以上:因切牙损伤导致颌面部畸形、咀嚼功能严重障碍等,需结合功能丧失程度判定(如八级涉及切牙缺失11枚以上且伴严重功能障碍等,依标准条款)。注:鉴定需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结合病历、影像学资料及现场检查综合认定,个人无法自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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