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及标准如下:一、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1.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后续康复、整容等必要费用,需医疗机构证明,可一并主张。2.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的,按当地相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计算;无收入的,按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最长不超过20年。4.交通费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产生的实际费用,凭票据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6.营养费依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二、伤残/死亡相关赔偿项目及标准7.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乘以伤残赔偿系数。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需更换的按周期计算。9.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6个月总额计算。10.死亡赔偿金同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按20年计算(年龄限制同残疾赔偿金)。三、其他赔偿项目11.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损害后果、医疗机构过错程度等确定,一般按伤残等级或死亡情况酌情支持。12.鉴定费等实际支出凭票据计算合理的鉴定费、复印费等。以上项目及标准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具体计算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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