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药赔偿费用清单|项目|详情||----|----||医疗费|根据实际发生的、与治疗因问题药导致伤害相关的费用计算,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误工费|按照受害人因服用问题药而误工减少的收入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确定;无固定收入的,参照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的实际交通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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