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申请期限是商标局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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