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在运用补强证据规则时,首先要明确被补强的证据本身证明力较弱,如孤证、传来证据等。然后,需找到与之相印证的其他证据,这些补强证据应具有独立的来源和较强的证明力,如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等。例如,仅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难以认定犯罪事实,若有其他物证、证人证言等补强证据相互印证,才能更可靠地认定案件事实。同时,补强证据与被补强证据之间需存在实质性联系,能够共同指向案件的关键事实,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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