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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计算假释时间时,通常是从犯罪分子被实际交付执行刑罚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在看守所的时间开始计算。看守所的时间主要是在判决宣告前对犯罪分子的羁押时间,这部分时间并不包含在假释时间内。总之,假释时间是从交付执行刑罚之日起算,与看守所的时间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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