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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总的留置期限最长可达九个月。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被调查人逃避调查或干扰调查。在适用留置措施时,监察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确保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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