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对质权的规定较为详细。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权利质权则根据不同的权利类型适用相应的设立规定。例如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些规定为质权的设立、行使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