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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主要指在格式合同中那些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或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等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例如,一些格式合同中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格式条款具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免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等情形的,也属于无效条款。这些无效条款的存在,旨在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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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一,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 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 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 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 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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