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危险驾驶的处罚较为严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些处罚措施旨在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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