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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行政合同之优益权,即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的特权,其属性为超越普通合同权限之特别权力。法治要求行政主体为达成行政管理目标及维护公众利益,依法享有单方变更、解除合同以及对未履行合同义务者施以惩戒等权力。此种权力的行使须有法律依据,且需遵循正当程序与比例原则,不得任意侵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如在涉及公共设施建设的行政合同中,若情势发生重大变动,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保障,则行政主体有权依法行驶优益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在此过程中,应对相对方因此产生的损失给予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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