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及以下儿童在园所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教育机构如不能证明其已尽教育、管理之责,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人身损害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人身照护与疗养支出;因其务工损失造成的经济缺失也在赔偿范围之内。对于致残者,须负担辅具费和伤残赔偿金;若是致死事件,则须支付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