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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针对某位人士之人身权益,若其被裁定宣告死亡,那么其法定的死亡日期即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做出宣告死亡判决的当日。然而,若该人士系因遭遇意外事故而导致下落不明从而宣告死亡,那么将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作为确定的死亡日期。具体而言,自然人若在法定期间内始终无法寻获其踪迹,且持续时间长达四年之久;或者因为意外事故,导致其下落不明达两年以上,此时,与该人士存在利益关联的相关方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该人士已经死亡。这里所说的“相关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被宣告失踪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亲属成员;此外,还包括那些与被宣告失踪者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人员,例如债权人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