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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当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且经过各方努力仍无法调和时,法院有权裁定并批准离婚;
然而,若夫妻间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存修复的可能性,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积极调解下成功修复了感情裂痕,那么法院将不会做出离婚的判决。
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该条款明确指出,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相关组织有权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对案件进行调解;
若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效,则应准许离婚。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都属于调解无效需要准许离婚的范畴: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也应准许离婚。
在人民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之后,若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其中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则应当准许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