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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保险合同终止的必要条件有哪些在专业领域内,我们通常将保险合同的中止情况定义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其效力暂时性的停止存在。具体地说,长期人身保险因为具备了一定程度上的投资及储蓄双重功能,使得投保人可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用。举例来说,如果在投保人首次支付完第一期保险费用之后,仍旧未能按时足额地支付后续各期保费,并且这种逾期现象持续至特定时间段之后,便很可能会引发保险合同效力的短暂性终止。根据我国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第五十八条特意做出了详细规定:对于那些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在投保人完成首期保险费支付之后,除非合同本身另行作出明确约定以外,如果投保人在超过规定期限60天之后仍然未能支付当期的保险费,那么该保险合同的效力将会被自动中止,或者保险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条件来缩减相应的保险金额。”因此,若想实现保险合同的中止,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必要条件:(1)投保人逾期未缴纳保险费的时间已经超过60天;换句话说,即使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限之后经过了60天,投保人都仍然未能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费,或者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宽限期期满后依然未能支付保险费;(2)投保人未能准时交付保险费;也就是说,投保人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完首期保险费之后,却未能遵守合同约定的缴费日期或缴费宽限期,按时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以及(3)保险合同内部并未指定其他任何紧急应对措施,以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比如我们常见的合同解除、保险金额缩减、保险费自动垫缴等等。总而言之,对于保险合同的中止状态,只不过是暂时性的暂停了其正常的保险效力而已,尽管代理方仍然能够通过诸如合同复效等途径使其恢复,但是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并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