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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民事特殊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别有哪些按照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共有以下四类特殊侵权行为:首先,是所谓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此类行为也可以称之为“职务侵权损害行为”,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关或是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其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同时,这种行为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国家机关或是其工作人员;这一行为必须发生于国家机关或是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并且该行为违反了他们在执行职务时理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和注意义务。其次,“产品缺陷导致受害人受损的侵权行为”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之一。这种行为是指由于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者,因为他们制造、销售的产品对他人的健康或者财产产生了伤害,而必须承担自始至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是“高风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在现有的科技水平下,由于人类还无法完全掌控自然力以及某些物品的特质,即使通过极端谨慎地进行操作,仍然会有一定概率对人们产生危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