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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产假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4-09-14 11:42:32 分类:劳动纠纷 浏览:5人
专业解读
🙌【天津产假相关法律法规】💬 天津市产妇享有的法定产假总计为128天,已涵盖国家生育政策所规定的假期。💪 若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额外延长产假,应向女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实际收入的奖金作为补偿。💪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