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藏物的发现权归属问题
时间:2024-09-14 11:22:25
分类:工程建筑
浏览:7人
专业解读
🙌【埋藏物的发现权归属问题】💬
依据法令,寻得之埋藏物品不得为己有。💪
若此埋藏物经转让被他人持有,原所有权人或相关利益方有权向无权处分者要求赔偿损失;💥
或是从知晓或理应知晓受让者之时起两年内,向其索要原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