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张秋为律师。不知大家是否熟悉香港TVB的律政剧,是否为里面律师身着律袍、头戴假发、巧舌如簧的风采所震撼,认为打官司的都是“高大上”的案件。其实不然,我们律师所面临的,其实更多的是生活中的小事。去年,律所承接了一单官司,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代理的是被告。起因是原告在千禧年左右将自己位于某村的宅基地、房屋和周边的树木出卖给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本来银货两讫,合同履行完毕,应当是无甚瓜葛。谁知道二十年后的今天,原告则以没有合同,自家房屋被被告侵占为由起诉被告返还。诉讼中,被告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否认是其本人签署。但是合同是由原告的儿子亲自签署,还有其亲笔书写的收条,同时原告又认可收到了房款。同村村长作证时说被告提供的合同是假的,因为合同上载明的买卖范围不是事实。我在质证阶段就指出,既然队长说明了自己在原被告签合同时不在场,又是怎么可能知道合同上约定的范围是不属实的。经过质证和询问,法庭认定了队长的证人证言纯属虚假,不值得取信,加上原告认可收取了被告的款项,与被告提供的合同能够相互印证,原告也不对合同上儿子的笔迹进行鉴定,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通过以上种种,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我方胜诉。
大家要记住,民事案件的诉讼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将会面临败诉的风险,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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