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确因业务需求,要在境外银行开立账户的,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立。
2、有条件提出申请的企业。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账户,将收入汇集后汇回境内;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该类账户的资金存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
3、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账户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别、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所在地等内容;(2)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按规定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3)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须另附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4)企业对境外账户使用的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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