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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区别

2018.07.0419427次播放刑事辩护举报
视频内容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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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汪世龙

上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汪世龙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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