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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复印件是否需要盖章

2019.04.013972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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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原件是指各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 “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并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原则上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明确列举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五种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无法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该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所以,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优先提供原件或原物,其次才考虑复制件或复制品。 即使复印件上盖有“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最终也需要向法院提交合同原件。
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复印件上加盖了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公章即为合同原件。所谓的合同复印件是指公章或签名复印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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