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通过行使探视权,能够与子女进行思想上的沟通,使子女获得更多关爱,有利于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
我国婚姻法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没有涉及探视权的,当事人可以就探视权问题单独起诉。
但法律对于具体探视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我们只能结合孩子的年龄和意愿,通过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调解书对探望时间进行细化,以保障探视权的履行。至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实践中一般有两种:一种为探望性探望,也就是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探望子女,另一种是逗留性探望,可以在约定时间内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视权人接走子女,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按时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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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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