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交易当事人在就交易的各种细节达成一致之前,通常会先签署一份框架协议,明确规定各方就交易的主要内容所达成的共识,同时约定,各方当事人将就交易的若干具体细节另行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对此此类框架协议,很可能会引发争议,包括其效力上的争议以及执行及违约责任的争议。
框架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
(1) 有效合同
有些框架协议名称虽叫框架协议,但协议的内容比较详细全面,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这样的框架协议实际上就是一个具有可强制执行的合同,具备法律赋予的合同效力,任何一方如果违反约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预约合同
有些框架协议,仅约定了交易各方对交易内容的主要共识,但是对于若干重要的交易细节,框架协议约定当事人应进一步另行达成协议,从而在就具体交易细节达成协议之前框架协议本身的规定因内容的不确定性而无法执行。
(3) 无强制执行力合同
有些框架协议,其内容仅仅表明了合作的愿景,没有实质内容(即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不明确),这样的框架协议自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还有一些框架协议,在其中条款就明确约定“本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或类似约定,有这样约定的框架协议当然也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除外)。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9〕5号)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数量为合同成立生效的核心必备要素,缺一不可;在合同明确了当事人、合同标的及合同数量的情况下,合同一般为有效合同,合同中其它未明确的内容法院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来确定(如无法确定的,则构成预约合同)。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