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了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探望权的中止行使、恢复行使等问题。至于探望权的行使时间、地点和具体方式,主要由父母双方结合孩子的实际情况来自行约定。
《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但鉴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孩子同样有利于未成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也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情感所需,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请求行使探望权也获得了支持。
至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实践中一般有两种:一种为探望性探望,也就是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探望子女,另一种是逗留性探望,可以在约定时间内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接走子女,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按时送回;
当探望者继续探望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时,比如探望者患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吸毒、或伤害子女等,可以向法院请求中止其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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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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