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一般是指在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离婚时不分到任何夫妻的共同财产。通俗来讲,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净身”出户。然而,如果不是双方自愿,按照我国《婚姻法》来讲,这类要求是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有人认为,只要是夫妻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就可以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其实这种说法并不准确,过错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经法院确认后,只会判决承担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剥夺所有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要想达到净身出户的法律效果,一是通过双方在婚内签订协议,明确协议的分配方案,明确财产归一方所有,二是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全部所有,另一方不分割任何财产,除此之外,是没有法律途径让任何一方净身出户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有效期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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