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胁迫结婚的违法情形,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对于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不应判决撤销。原因在于,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没有违反婚姻登记双方的结婚意愿,且对男女双方的实体权益不产生任何影响,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以认定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
实践中,区分婚姻登记瑕疵与违法的关键是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除了婚姻登记证件不齐全,还有登记信息错误或不完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等其他形式要件欠缺而登记结婚的情形。
只要不违背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法定无效或者是可撤销婚姻,应对撤销婚姻登记持审慎态度,在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一般应认可婚姻登记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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