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婚前债务离婚时一般由欠债一方偿还,另一方不偿还。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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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债务由债务方承担清偿责任,是与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相对应的。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
钱利
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钱利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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