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离婚在法律上并无特殊规定,但是法院在对残疾人离婚的审理中,会适当照顾残疾人一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考虑到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以及自身条件的不同,对残疾人离婚后是否能够保持较好的生活状态具有很大影响,因此可能会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如共同财产的多少,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的健康状况、各自的谋生能力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残疾人适当多分。
二、处理住房时残疾人一方应有优先权。比如双方共有的房屋,残疾人一方有权要求多分,另外,双方共同承租房屋的,残疾人一方有优先承租权。
三、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一方,应当予以经济帮助。
四、在确定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时,可优先考虑有抚养能力且要求抚养子女的残疾人一方的意愿。这实际上是赋予了残疾人一方对子女的优先抚养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
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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