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存在多份遗嘱情况下,判断遗嘱的效力,首先,要考虑这么多份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为有效遗嘱?如果有不满足遗嘱生效的要求,则应否定其效力?
其次,要考虑各份遗嘱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如果多份遗嘱内容并不抵触,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
最后,如果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的,因此按照公证遗嘱进行处理;在没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因现行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得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见,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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