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对房屋财产的分割先自愿协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就由法院依法结合房屋的出资、产权登记、居住等情况,并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判决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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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利
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钱利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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