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资人是隐名股东,相对应的,经工商登记的股东是显名股东。工商登记的信息主要是对外公示的作用,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而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索赔权、选举和被选举权、收益权、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优先权、知情质询权、决策表决权、以及股东代表诉讼权等。
实际出资人的权利通常不是直接可以实现的,需要通过协议等方式确定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身份,为前提条件,当确定实际出资人为公司内部认可的股东时,则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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