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
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具体条件。
依照《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
认缴出资时间一般为30年。到期后可以延期。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法院限期缴费通知书是怎样的
免费查看确认合同效力的法定期限
免费查看法院限期缴费通知书是如何书写的?
免费查看合同制工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免费查看申请破产无法认缴是怎样的
免费查看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