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投毒罪。两者相比而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外延更为广泛,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犯罪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毒害性”物质,系指能对肌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因而损害肌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如氰化物、砒霜及其他各种剧毒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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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
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汪世龙
上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汪世龙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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