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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送达有效时间

2019.10.18665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视频内容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如果是口头要约,则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必须即时承诺才有效。
如果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也没有规定承诺期限,此时,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可分为三段:(1)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期间;(2)为承诺所必要的期间;(3)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要的期间。
第一段与第三段的期间,依通讯方式确定,如依邮寄或电报为要约或回答通常所必要的期间。第二段的期间,是自要约到达时以至发送承诺通知的期间,是受要约人审查考虑是否承诺所必要的时间。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需要说明的是,不采用特定系统发送的传真、电传、电报应当与信件同样看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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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李翔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李翔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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