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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要约的效力

2019.10.18675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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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要约,适值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而且双方当事人彼此都不知道有要约的现象。交叉要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其效力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两个要约的有效期内,双方都不作拒绝的明确表示,可推定为互有承诺,使内容一致的要约达成合意,合同成立。
2、在两个要约的有效期内,双方均明确表示拒绝承诺,合同不能成立。
3、在两个要约的有效期内,一方撤回要约,或向对方明确表示拒绝承诺,那么双方的要约同时失效,合同不能成立。
4、在要约可以撤销的情形下,对己方要约的撤销或对对方要约的拒绝,那么双方的要约同时失效,合同也不能成立。对己方要约的撤销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作出,而且必须是函、电或其他形式的明确表示,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5、但是,在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不得撤销,因此,有可能产生如下情形:甲方发出的要约由于有承诺期限而不可撤销,乙方发出的要约被甲方拒绝,而乙方又在甲方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此时应当认为甲方发出的要约仍然有拘束力,乙方可以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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