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授权期限实质上是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况,代理终止意味着被委托人已经没有代理权限,此时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要视情况而定。一种是签订合同后被代理人(委托人)追认了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承认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追认的方式有口头或书面明示承认,或者在合同成立后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就是有效的;另一种情况是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的效力,即被代理人不承认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合同的善意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被代理人未作任何表示,视为拒绝追认,此时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那这个时候,善意的合同相对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善意的合同相对人可以以通知的方式撤销该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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