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套路贷组织的业务员,那么是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
明知是实施套路贷犯罪并参与的,有以下行为,以共同犯罪论处:
1)协助制造现金支付、银行走账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
2)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
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
4)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6)帮助、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
7)中介人员长期参与“套路贷”犯罪活动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其中“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这个认定,要以认知能力、从业经验、次数和手段、得利情况、是否故意规避调查、是否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来综合认定。
司法实践中,“套路贷”常被列入诈骗罪的范畴。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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