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刑事案件证据的八个种类,分别是:
(一)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二)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四)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
(六)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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