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实践的规定,原告在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时,须提供以下证明、证据
1、自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有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的身份材料,比如身份证、工作证、户口薄等;
2、所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并说明来源;有证人的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单位名称及与原、被告的关系;
3、所诉案件自行协商的协议,或单位、居委会、公安、检察部门处理的情况等材料;
4、委托代理人诉讼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5、原告人系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入起诉时,应提供系原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证明(有关单位证明或人民法院对指定监护人的决定书等);
6、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提交被代理人患有精神病的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判决书,司法鉴定、精神病的诊断证明或病历卡);
7、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需按照民事案件起诉的规定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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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材料。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4、提交其它诉讼相关的证据资料。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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