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管辖一般原则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又有关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其中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简单来说:
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因此应当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不动产专属管辖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综上所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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