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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和申购有什么区别

2019.10.1318017次播放公司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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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首次募集期购买基金的行为称为认购;
在基金成立后购买基金的行为称为申购;
一般情况下,认购期购买基金的费率相对来说要比申购期购买优惠。认购期购买的基金一般要经过封闭期才能赎回,申购的基金要在申购成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进行赎回。
在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中心的记录为准,在基金成立时,自动转换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即利息收入增加了投资者的认购份额。认购期一般按照基金面值1元钱购买基金,认购费率通常也要比申购费率优惠。认购期与申购期区别之一就是利息。利息是指在基金募集期,因为基金还没有成立,投资者的款项到达基金公司账户后,没有进行投资和运作,要计算利息,并将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账户。基金成立后,申购的基金即成为投资,风险要由投资者自担,所以不能计算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第八十七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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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宇律师 主任律师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管宇律师,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二十余年深耕一线刑事法律实务与刑事辩护实战。现任大成成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民族委员会委员,精准把握涉民族因素刑事案件政策导向,面对该类疑难棘手案件,具备独有的实务处置经验与破局优势。 带领专职刑事专业团队,多名执业律师具备公安、检察、法院一线司法机关从业履历,洞悉办案机关办案思路与裁判逻辑,团队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案件1000余件。重点承办电信网络诈骗、传销犯罪、虚拟货币网络新型犯罪、职务犯罪、食药环类犯罪、企业刑事合规,尤其擅长攻克证据庞杂、多方博弈、阻力重重的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精通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全链条办案流程与裁判尺度,能够精准识别案件突破口。 执业至今,大量重大案件取得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罪名变更、量刑降档、二审改判等关键性辩护成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的重大典型案件,获央视《焦点访谈》专题报道 联系电话:1390817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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