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依法定立遗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遗嘱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录音形式的,在危急情况下也可以立口头遗嘱。遗嘱可以办理公证,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在订立后,并不是就不能改变了,遗嘱人是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的。
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通常情况下要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如果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那么就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人所立的自书遗嘱、或者由他人代书的遗嘱、遗嘱人所做的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
也就是说,如果公民定立了公证遗嘱,要想对公证遗嘱的内容做变更,需要重新办理公证遗嘱,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内容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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