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程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在经过调查,取证,核实,案情基本明确了,就会将案例的全部材料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公诉。检查机关在审查了公安部门移送至要公诉的案例材料后,认为事实清楚,达到构成起诉标准的,检察机关就会受理。事实不清楚,证据链条不完整,不能清晰的证明事实的,检察机关会将案例材料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或不予支持和受理。
公诉科职责,如下:
一、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及上级院移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移送审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二、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罪、漏犯进行认定和追诉。
四、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侦查引导取证。
五、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决定使用简易审理或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及普通程序审理的意见。
六、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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