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其中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所以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很难达成一致。这时候坚持离婚的乙方就会走诉讼途径达到离婚的目的,最大的疑问便是,另一方不同意法院要怎么判呢?
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的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来审理双方是否已经达到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第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未达到条件,则不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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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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