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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商标所有权该如何判

2019.10.13992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视频内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成立了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且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登记并成为商标持有人,或者以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名义申请注册,离婚时,该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现双方均要求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如果双方是以公司为商标注册人,就不存在夫妻共有的问题,该商标所有权就应为公司所有。只是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若继续拥有公司产权,须就此商标的经济利益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但当一方要求法院判决其继续享有该商标的使用许可时,就是一个法律难题。特别是双方对该商标的形成及驰名均做出过贡献的。
如一方不同意他方使用,法院能否以判决的形式许可其使用。我们认为,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即是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独自使用该商标,并取得经济利益,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事实上,许可他人使用是商标使用权的一个方面,既然是使用权,法院就可以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判决给一方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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