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抗辩权,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即权利人在行使其请求权是,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权的权利。我国民法中有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
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主要涉及到的就是以下三种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这三种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67条和68条分别对其作了规定。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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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履行抗辩权不是先履行抗辩权,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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