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取决于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若只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但婚后共同还款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于父母出资购房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个人的名下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认定房子是子女一个人的。大部分案件中,父母全额出资和房产登记一人的条件不能同时满足,因此房子才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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